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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(2012修正)
时间:2013-07-03 22:31  点击: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
(法宝联想: 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
 
 
 
(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目 录
 
 
  第一章 总则
 
 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
 
  第三章 农业生产
 
 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
 
  第五章 粮食安全
 
 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
 
 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
 
 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
 
 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
 
 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
 
 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
 
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
 
  第十三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,深化农村改革,发展农业生产力,推进农业现代化,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,增加农民收入,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,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,制定本法。
 
 
 
 
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,是指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,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、产中、产后服务。
 
 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,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、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。
 
 
 
 
 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。
 
 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: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,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,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,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,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、生活改善的需求,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,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,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,建设富裕、民主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,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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